食堂建议书
现如今,建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建议书时要分条列出建议的具体内容。你所见过的建议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堂建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堂建议书1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这是我对食堂的建议:
1、 提高采购的质量,不过分追求低成本
控制首先是对食堂燃料原料包括煤、米、肉、油、面粉、食盐、干货、冻货、调味品及蔬菜等的进货渠道和价格的控制。只有保证原料合格,才能保证成品的合格。其次是对数量的控制,尤其是对荤菜类中的荤素原料比例的搭配。只有保证了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营养的充足与平衡,保证合理的性价比。
2、 完善招聘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人员素质高低决定其经营成功的程度:人员素质越高,工作胜任度越大,成功几率越大,风险越小;反之亦然。高校食堂招聘的员工都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相应标准,实行竞争上岗制度。 在此基础上,食堂经营者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也不能放松。
3、 不断更新菜色,提高饭菜的质量,增加饭菜的份量
学生的口味不断变化,菜品应该相应地调整,尽量准备多些当季的菜色。中式菜品的制作过程一般没有统一的生产、制作工艺,不同的厨师对同一菜品有不同的辅料配比、制作工艺、加工时间和火候,结果相同的菜品却有不同的口感。但对于食堂来讲,保证基本菜品的标准化生产、大众化口感,既可保证质量,也可保证销量,不要总偏清淡,照顾一下 ……此处隐藏10572个字……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xx]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xx]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在食堂账目中,应明确记载米、面、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具体体现。